北京哪里治疗白癜风安全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etbdf/作者简介
李国平
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领域:企事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电网企业适用较多的规定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本文对相关的差异进行了梳理,并对部分电网企业适用较多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同时对电网企业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对策。
一、《民法典》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对电网企业有影响的条款差异梳理
二、《民法典》中电网企业适用较多的规定解读及电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总则编
《民法典》第九条
《民法典》第九条为完全新增,其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坏境。在国家大力提倡建设生态文明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条款对于整治“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社会现象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因此进行以水力、核能为主的发电,是在国家着力培育壮大新动能背景下,较为积极稳妥的做法。电力企业要继续推进稳妥发展水电,安全发展先进核电,保持风电光伏发电的合理发展,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新模式。
▲(二)合同编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此条款为完全新增,此前规定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中,但是《民法典》也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此条款肯定了预约可以作为合同形式之一,应受法律保护,即无论是采购意向合同还是订单意向书都构成预约合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年1月1日之前,此种情况下,违反预约合同只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电力企业所涉及的项目而言,投资高、规模大、情况复杂是其显著特点,因此在正式签订本约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个预约合同。这就意味着,如若合同相对人作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之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这对电力企业是一个更好的保障,有利于电力企业的建设。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和效力认定进行了调整。原《合同法》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中将“为了重复使用”删除。该条同时增加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以往法律法规就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民法典》则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扩大了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一是对格式条款的认定将更为严格,无论是否出于重复使用的目的,只要一方事先拟定并且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即认定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承担更为严格的提示说明义务。并且在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法院将倾向于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二是对于提供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原《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是可以撤销该格式条款,而《民法典》中直接表述为“不成为合同内容”,规定得更加彻底,即没有履行提示义务的条款就自始不是合同,既然不是合同自然就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由于业务量极大以及业务性质的高度重复性,为提高效率,电网企业的供用电合同及多种类型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电网企业承担更为严格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电网企业在未来签署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标注,并且要全面检视合同是否存在使该条款无效的情形。
(3)《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该条款明确强化了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而且《民法典》立法者沿用了多年来“供电人”的法律表述语言,未使用配电、售电主体等新型提法,这是对现有电力管理格局的肯定,也为电力改革提供了一定兼容性与解释空间。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电网经营主体以及其他配售电主体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赋予社会公众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是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具体体现。
首先,电网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改革发展各项要求研究梳理用电人“合理”要求的范围,在电网企业对用电人公示、使用的文件规定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其次根据条文规定,所有配售电主体都要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电网企业可以据此主张非电网企业系统配售电主体(同样也是供电人)依法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在公平基础上衡量各类主体的业绩。最后,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人概念和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研究,以明晰责任划分问题,为后续的法律工作进行铺垫。
(4)《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该条在原《合同法》第条基础上,对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可中止供电的情形,增加第二款规定,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事先通知用电人的规定”与《供电营业规则》中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一脉相承,现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予以确认,但在实践中并未增加供电人的义务。同时“事先通知”表述并未对通知时限、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也为电网企业在制定供用电等合同时予以具体界线、明确操作标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首先,电网企业应继续严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用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做好停电通知记录留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其次,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进一步区分中止供电的不同情形,研究细化停电停止的程序、时限及方式,并在供用电合同中完善相关条款。
(5)《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六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五条
上述条文将原《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改为赔偿责任,两者虽同属民事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责任侧重于侵权赔偿,而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上位概念。此次将原有的“损害”二字删除,表明供电人与用电人均可以自主选择基于侵权主张侵权之诉或基于合同主张违约之诉。
电网企业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用电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时,要仔细分析研究并选取更有利于电网企业的赔偿方式。
▲(三)侵权责任编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该条修改,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现实生活中许多电力工程仍存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此时侵权责任的承担容易在几方之前存在争议和冲突,建议对存在大量电力工程合同的分子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再培训,加大安全用工宣传力度。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该条文属于新增条文,是总则编中绿色原则的具体运用,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
在电力供应过程中较少会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问题,但绿色原则的普及与相关条文的出台,势必迫使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转而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我们建议进一步对发挥电网企业整合和赋能能源产业链的平台作用,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高能源高效利用,共建能源产业价值链。落实国家促进新能源政策,全面提升各级电网清洁能源接纳能力,大力拓展市场化交易规模,引导新能源健康、有序发展。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该条文属于对原《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将“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修改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意味着经营者减轻责任的要求将会更加的严格,加强了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的立法主旨。该条文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章节中的一条。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目前已经取得了共识,电工施工事故并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但是上游环节的开采、运输是否可以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章节予以规范,还需要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澄清与适用。
首先,电网企业在从事高压电力业务活动中,应加强安全防范、警示,加强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其次,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与证据的留存,切实维护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此条文对于在后续的法院审判活动中预计电网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可能性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将会大大增加,作为风险转移工具的供电安全责任险的投保成本需要相应的进行增加。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本条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施工人须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电网企业铺设、维修管道的时候,通常需要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上进行挖掘、施工等活动。我们建议针对该类施工强调施工流程,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还应就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影像资料记录留存,充分证明我方已经尽到相关义务。
参考文献
[1]赵璐.浅谈《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影响[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38-40.
[2]《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影响:电力营销,北极星电力网.
[3]《民法典》有关条款对电网企业的影响,电网头条.
[4]《民法典》来了,哪有变化与电力有关?南方电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