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田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西晋初年的土地状况
1.晋初士族地主带头破坏屯田制。司马氏在曹魏末期已经成为实权在掌的士家大族。司马氏夺得政权后更加紧了对屯田制的破坏。《晋书·外戚王恂传》载:“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文中的“租牛客户”就是屯田客户,他们本是政府的佃农,分给公卿后变为私家的田客。有了这样的开始,官僚、大地主便肆无忌惮地霸占土地、霸占屯田户。另外加重对屯田客的剥削也是使屯田制难以维持的原因之一。
原本屯田客不服国家劳役,后来不断征募屯田客服役;屯田租税也不断增加,原规定使用官牛的,屯田租税是官六客四;使用私牛的客户与官家中分。而后来租税大幅度提高,形成官八客二和官七客三的局面。屯田客为此陷入穷困不堪的境地,无法继续再生产。屯田客生产积极性很低落晋武帝泰始年间,屯田区的亩产量由原来的十余斗降到几斗。屯田这一组织方式已无法大规模地维持下去。
2.地多人少与土地兼并状况并存。首先是西晋初年,经历了数十年的战乱纷争,中原人口大量减少,大量的土地无人耕种,豪门世族趁此机会,无限制地、不择手段地大肆侵吞土地,将大量的官田变为私田,尤其是屯田制被废除以后,原来屯田的土地又被官僚大地主以种种名目夺去而立于自己的名下。
屯田制废除以后,西晋政权必然要寻求新的分配土地方案来解决多年来困扰封建王朝的土地问题。屯田制留下的土地虽然有一部分被豪强大地主侵吞,尚有大部分土地掌握在政府手中,如何处理和分配这些土地就成为了西晋占田制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大量公荒土地的存在并不等于无地的农民就有了土地,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在政府或者士族大姓手中。
与此同时,大批无地的贫苦农民乃至一些自耕农也因为种种原因投靠大地主的门下,他们的身份变成荫庇户,这种情况造成世族地主拥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而政府的官田反而无人去耕种,这些世族地主大都具有免除赋役的特权。因此,他们拥有的土地和劳动力愈多,国家财政收入反而愈少。西晋政权面临这些问题,也必然会提出重新分配土地的占田制。
(二)占田制是限田思想的继续
西晋统治政权是靠世族大地主集团的扶持而取代曹魏政权的。所以,它在考虑建立新的土地分配制度时,既不能过分地损害世族大地主集团的利益,又要满足无地贫苦农民得到土地的迫切要求,使官荒土地有人耕种,政府官方也能在新的土地制度实施后得到较多的赋税。限田思想最早是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主张,他提出限田目的在于“塞并兼之路”。但他并未提出具体限田措施。他们的建议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利益,也没有得到执行。但限田思想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1.继续保存着地主封建制的土地所有制。限田思想没有触动地主阶级政权统治基础——地主封建制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在地主封建制社会初期,还处于上升阶段,较领主封建制的土地制度有较大的进步性。他既保护了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又使广大人民得到一定的实惠。
2.限田思想既维持了地主阶级的特权,但又使他们的特权受到限制。首先允许他们占有30顷(亩)土地,允许他们拥有奴婢从30-人不等。在保证他们拥有足够物质财富的基础上,定出占有土地与奴婢的最高限量,防止“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的现象。
3.“限民名田,以澹不足”限制大地主的一定特权,使贫苦百姓得到一定的土地,一者可以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又缓和了阶级矛盾,使地主阶级政权能以维持得较长久。
司马氏在汉代限田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占田制方案。占田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侯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占田诏书一开始就涉及限制,不但限制占田数量,还限制荫庇民户、占有佃客。因此可以说占田制是汉代限田思想的继续。
二、占田制的具体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一)占田制的具体内容
晋武帝在太康元年(年)平定东吴统一中国以后,即颁布了占田制。由史书记载,可清楚地看到,西晋占田制基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定“国王公侯”的占田数目,因为所占田地都是近郊良田,其数量虽然不如官吏占田数量,但是仍旧远远超过一般农民占田数量。
我们还可以看到,西晋朝廷对于各级官吏的占田数目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其数量之巨大,品位之清晰,都是过去历代所不曾有的,并且对各级官吏所占佃客也规定的十分严格,除此之外,据《职官志》记载,太宰、太傅、太保等诸公和开府位从公官品第一的,给菜田10顷,田驺10人;特进品秩第二的,给菜田8顷,田驺8人;光禄大夫、尚书令等,给菜田6顷。田驺6人C;另外,还有赐给厨田、厨园和厨士等的大官僚。
如此对官吏的赐田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完全由皇帝一人恣意赏赐,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地位。然而对一般编户农民的占田则远远低于各级官吏占田的数量,同时还按年龄规定不同的占田数量。
户调式是封建统治阶级剥削农民的必然手段,也是各种不同土地分配制度必然附带而来的制度,虽然西晋户调式没有关于徭役的记载,实际上当时农民所要负担的徭役还是很繁重的。《晋书·傅玄传》中记载曰:“加以服役为兵,不得耕稼,当农者之半。”可见西晋的徭役还是比较繁重的。
西晋占田制是在曹魏屯田制废止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两者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那就是农民对国有土地有较强的依附性,只是后者较前者显弱罢了。在占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占有少量土地,比屯田客或屯民身份较自由一些,但法律依然规定农民不得逃亡或随意迁徙,还有人建议:“申严此防,令监司精察,一人失课,负及郡县。”可见西晋占田制度下的农民对国有土地的依附性还是比较严重的。
(二)占田制的历史意义
西晋统治者制定占田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屯田制已经不能继续执行的社会状况中、为了寻求社会生产力重新振兴和发展而颁布的。在晋武帝执政的20余年中,占田制能得以较好的贯彻,这对安定社会和农业的发展起了有力的作用,使晋初曾经出现一段暂短的繁荣。
第一,占田制坚持维护土地小私有制的经济原则,按照一家一户中有多少劳动力、人数多少为基础固定占田数额。这就使得先秦以来历代经济家所提倡的土地小私有思想予以正规化和合法化。西晋占田制试图使土地小私有制与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长期并存,这一观点从道义上是想给广大农民一些恩惠,因此在限制官僚大地主兼并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颁布了占田制以后,明确规定了王公贵族、世族官僚、强宗巨室占田的具体数额,这就从法律上限制了他们不可能肆无忌惮地大面积占田,使土地兼并现象大大减少,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这些上层统治集团占田数量大大多于一般农民的占田数量,所以说占田制也是西晋统治者对大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妥协和让步。
在废除屯田制实行占田制时,并未追收贵族官僚所侵占的屯田土地,同时又规定了官吏可占有从10顷到50顷的不同数目的土地,这就保证了豪门地主的利益。因此,占田制一方面用“以均政役”的美名来笼络人心,缓和阶级矛盾;另一方面司马氏集团本身就是豪门地主的代表者,需要豪门地主在政治上的支持,对豪门地主在土地上的让步和妥协,也有利于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第二,西晋占田制不仅在于规定了高级官吏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还规定了最小耕种面积和免税的土地待遇,这种规定对鼓励农民生产起了积极作用。“课田”实际上就是每户必须耕种的最小限额土地,课田的数量是按照每一户的劳动力具体情况决定的,这样就能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占田和课田之间的土地差额是免税的土地,在当时地多人稀的状况下,农民耕种的土地愈多,则免税的土地也相应愈多,这种通过递增的免税规定大大地刺激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这也是西晋占田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一特点也可以说大大鼓励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如王宏任汲郡太守时,全郡垦荒顷。刘颂为淮南相时,经常要修治芍陂。《晋书·刘颂传》中记载日:“年用数万人,豪强兼并、孤贫失业。颂使大小戳力,计功受分。百姓歌其平惠。”这里反映了当时地方官能够注意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对豪强地主有所抑制,使力役均平,大大减少了农民的逃亡,使农民安心于农业生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第三,由于实行了占田制,有土地的农民就可以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他们不仅可以进行农业生产,还可以自由经营各种农副业生产。他们不再受地主的地租剥削和奴役,而国家通过控制在编的农民,扩大了国家的租调和徭役的来源,这种来源也正由于有了稳定的在编农民而得到了可靠的保证。
第四,晋武帝推行占田制以后,农业得到较大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呈现和平安定的景象。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这些记载,显然是过于夸张了当时社会和平安定的景象,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西晋统治者平吴统一天下以后,由于推行了占田制,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与此同时,西晋人口也有了较快的增加。平吴初年,共有户数万余,到了太康三年(年),“晋户三百七十七万”。两三年中,户数增加了余万,其中有一部分是查出隐漏浮逃的户口,而实际上增殖的人口也很多。
由于人口的增加,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的来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太康年间,“世属升平物流仓府,宫闱增饰服玩相辉。”“永宁之初,洛中尚有锦帛四百万,宝珠金银百余斛”。西晋政府仓库中的财物如此之丰富,证明了由于实施了占田制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果。
除此之外,西晋社会盛行奢靡斗富之风,王恺和石崇就曾经不惜耗费万金互相比富,大贵族大官僚无不讲究享受与豪华。西晋社会如此奢侈之风气,除了多种原因以外,而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的发展,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没有发达的物质基础,是不可能形成奢侈豪华之风的,而发达的物质基础也正是由于实施了占田制的结果。
由上看来,西晋占田制确实为西晋的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给农民阶级带来了一定的实惠。但是,所有研究经济思想史的学者都应当明确认识到,西晋占田制从它包含的精神实质来看,它是一种十分软弱而消极的土地改革制度。因为它既没有解决土地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没有解决土地问题的起码要求。
首先,它不是以计口授田,也不是要重新平分土地,只是对占地的最高限额作了一个规定。既不改变原来的土地制度,也没有变动实际的占有田地的情况。对于地主豪强以前占有的多余土地,也没有没收重新分配,而对贫苦农民占田不足的情况,也没有认真地给予补足。其次,占田制的现定本身就是对王公贵族最大的妥协和让步,因为他们占田的数目大大超过一般农民,此外还规定了荫庇亲属的范围以及佃客、衣食客等依附农民的数量,这样就把围绕着私有土地制度的封建特权更加扩大了。
再次,占田制的规定也是很不完善的,例如一名13岁至15岁的女子依法可占田30亩不必纳税,实际上,这样一个小女子如何能耕种这许多土地?再说,一个人从幼年成长为次丁,再由次丁成长为正丁,以后再由正丁变为次丁,最后当其成为老年人,这意味着其一生中对国家所负担的土地租税义务须经过多次变动,将全国人口综合计算,仅核定每个劳动力应交纳的赋税数额已是一项十分繁琐的任务,这对于那些懒惰成性的贪官污吏来说,又如何能执行得好呢?
尽管西晋占田制有以上的不足和弊病,但从它的思想实质来看,它是要借助于给无地农民少量土地的方式,将一部分由世族大地主荫附的劳动力吸引出来,以适应国家所控制的公荒土地劳动力的需要。此外占田制是通过一种对农民具有吸引力的租税政策,以加速招徕农民到公荒地区定居,以此为封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
因此占田制在西晋初期,主要是-年这10年中给西晋经济带来了暂短的繁荣。虽然在晋武帝死后,西晋政局陷入极度的混乱之中,占田制几乎到了完全荒废的地步,农业生产遭到很大的破坏。但是,西晋占田制成为以后封建王朝常将其作为处理农民土地问题进行参照的先行思想和范例。
参考文献:
《晋书》
《三国志》
《魏书》
《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