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管辖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软件电子信息产品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将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点。而履行义务一方为某公司,故本案履行地点应为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号裴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合同成立的认定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故应认为该采购合同已成立;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邮件内容明确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买受一方明确告知出卖方合同已经审批,因流程慢,但要求保证交货给明确的最终用户,出卖方未提异议,至此双方合同成立。
另,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在明确最终用户并要求按时交货下,出卖方另行采购下订单支付货款,理由充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方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民终号神州公司与大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不明确,以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软件使用权交付,应以买方收到永久登陆码作为交付凭证。
禹城市人民法院()鲁民初69号儒府酒店与思创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原告方提交公证书、通话录音等证实被告未履行软件产品的交付义务,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得到法院支持。
四、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二)
本院认为,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本案APP的权利凭证即为访问或使用该APP的账号、密码。本案中,原告在合同签订次日即向平台打款25万余元,在短短5天时间内发放借款将近笔,说明原告已经取得了该软件的账号、密码,并使用、操作该软件。被告已完成涉案APP软件的交付,原告已进行了实际运营。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民初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五、软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之交付(三)
约定以快递方式交付,但实际以电子邮件发送交付的,可以实现交付货物的目的。且收到电子邮件后并未异议,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交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二(商)初字第号精诚软件通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实交付;被告未提异议,未申请鉴定,未提出反证,认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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