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学术精品论我国垄断协议规制的双层平衡 [复制链接]

1#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靠谱么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

论我国垄断协议规制的双层平衡模式

兰磊

(华东*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反垄断法》第13、14条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豁免满足一定条件的该等协议。垄断协议定义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要件设置了经济分析进入法律分析的“端口”。但执法机关坚持认为前述两条对垄断协议采取本身违法态度,不容许其他解释。不少学者虽认为应该对某些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但以豁免条款项下的平衡否定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进行平衡分析,关闭对接经济分析的“端口”,导致《反垄断法》出现众多“解释困境”。采用双层平衡模式可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允许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考察竞争效果间的平衡,视情况采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把豁免的性质界定为公共*策抗辩,在豁免阶段以比例原则考察竞争与其他公共*策之间的平衡。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章用四个条文对我国垄断协议规制的实体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13、14、15条构成垄断协议规制的基本框架。第13条第1款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对不适用前两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作出规定。理论与实务界把第13条第1款(以下简称“第13条”)和第14条称为“禁止”规定,把第15条称为“豁免”制度。

从字面上看,“禁止”的对象是“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行为”,对于垄断协议规定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要件。但该法对于如何证明效果要件未作明确规定,域外实践对此发展了两种基本模式(理论上称为“违法确认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在综合考察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一项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具合理性的协议才构成违法;本身违法原则是一种认为某类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可反驳的推定,只要证明涉案协议在形式上构成特定的行为类型即可直接认定违法。因此,根据证明效果要件的方式不同,“禁止”的对象可以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垄断协议,也可以是适用合理原则的垄断协议。我们把使用前一原则的“禁止”称为“本身违法式禁止”,把使用后一原则的禁止称为“合理原则式禁止”。可见,“禁止”不等于“本身违法”。

本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