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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星所必铃涉外团队代理涉外产品质量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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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与江阴某韩资企业(以下简称“江阴公司”)于年签订了《购买基本合同》,开始合作关系,由常州公司向江阴公司供应多种机电零部件。年7月,江阴公司声称常州公司供应的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被其终端美国客户反馈该零部件在装配过程中发生断裂事故,产生客户索赔预计万人民币。江阴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常州公司部件货款及其他产品货款,并于年9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常州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万元以及律师费,并以此查封、冻结常州公司相应的资产。

02

案件代理过程

博爱星必铃涉外团队接受常州公司委托,经了解事实并梳理材料后,必铃团队认为江阴公司在并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即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遂紧急准备了货款支付的反诉材料,并查封冻结了江阴公司相应资产。

一审开庭过程中,江阴公司多次当庭提交大量域外形成的外文证据,包括美国客户出具的鉴定报告、江阴公司与其域外客户的往来邮件、江阴公司与其韩资母公司之间的赔偿清单等。我团队律师在庭后仔细研究分析证据后认为,江阴公司的补充证据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更无法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首先,团队律师对江阴公司出具的美国鉴定文件的出具机构的资质和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其次,对鉴定文件所鉴定的产品是否是常州公司提供的唯一性问题提出质疑;第三,分析鉴定文件的内容,并无法直接得出断裂的原因系常州公司的责任/过错;最后,指出江阴公司所提供的索赔文件,完全是由江阴公司的韩资母公司单方自行制作,并无任何实际产生的依据(如支付凭证、退换货凭证、出差凭证等均未提供)。在第三次开庭前,必铃团队律师准备了一系列环环紧扣的提问,并抓住庭审向对方发问的环节,帮助法官梳理了之前未查明的产品供货商唯一性问题、部件加工工艺未曾有书面约定的事实、以及部件供应后将经过江阴公司及其韩国母公司多道组装、质检后才会发货给域外客户的事实。

年4月江阴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江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常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江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年7月无锡市中院就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江阴公司又一次当庭提交大量域外证据。我团队代理律师质证时指出,江阴公司二审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均是一审时就已经形成并保存在江阴公司处,既不是新形成的证据,也不是难以取得的证据,而且多数证据都是江阴公司与其域外客户之间的交易往来证据,跟本案基本事实(质量问题)认定没有直接关系。对于损失的证明,江阴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其与韩资母公司之间的索赔协议显示的索赔金额与明细,与一审提交的证据完全不符、相互矛盾,显然是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而江阴公司提供的域外赔偿文件,其内容并不能指向常州公司,更无法证明赔偿标准对常州公司有约束力。

03

案件结果

图|判决书

无锡中院于年9月底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本团队的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江阴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4

案件启示

本案系较为复杂的域外产品质量纠纷,由于产品经多道不同公司的组装后才发给终端客户,因此对于产生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过错归责证明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江阴公司虽然提交了大量证据,但抽丝剥茧,有证明力的证据几乎没有,亦没有形成证据链。我团队在分析梳理对方证据时,还从对方的证据中发现案涉部件还曾有其他供应商,因此供应商的唯一性问题也成为了我方胜诉的关键。

由此可见,遇到发生在域外的质量纠纷,首先要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作为起诉质量纠纷赔偿的原告举证责任非常大,适用中国法审理的质量纠纷案件,除了要证明案涉产品的来源,还需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必须将质量问题直接指向产品供应商。原告还需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发生的直接的唯一的过错方系被告,否则法院还将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款的分配。除此之外,对于赔偿款的计算依据、实际产生凭证,原告都负有举证义务。

作为质量纠纷的被告,则可以针对产品供应商的确定、质量问题的存在、赔偿款的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质量问题与赔偿款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逐一进行击破。

-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版)》(“《证据旧规》”)第11条规定,要求所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均应当进行公证认证,如果未进行公证认证,法院会以未公证认证而予以拒绝在庭审中进行展示,甚至不予质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针对域外形成的证据则进行了不同于旧规的规定。其中,“域外”包含两个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形成的证据。

■针对普通民事关系的证据(私文书证),不需要公证认证,这样可以节省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在庭审中对事实的查明。但外文证据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针对公文书证,仅要求所在国进行公证,表明我国对他国公证的认定基于推定真实的状态;

■针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坚持公证+认证的标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的,仍需要对委托材料进行公证+认证。

END

来源:博爱星所

常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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