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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视野商品代理商变更时产品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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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理商变更时产品宣传正当性的认定

——开德阜公司诉欧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今天的“知产视野”刊登开德阜公司诉欧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开德阜公司在年7月1日之前,用其自己注册的“洁水”商标唯一推广销售阿垮瑟姆公司的“Aquatherm”管道产品,并曾指定欧鼎公司为该产品在无锡地区的总代理。在年7月1日之后,阿垮瑟姆公司与开德阜公司终止合作协议,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Aquatherm”管道产品在华的新代理商,阔盛公司仍然指定欧鼎公司为该公司在无锡地区独家经销商。而开德阜公司继续持有“洁水”商标,并用于推广其他生产商的水管产品。

本案的争议产生于,由于开德阜公司虽然不再代理“Aquatherm”管道产品,但仍继续持有“洁水”商标并用于推广其他生产商的水管产品,因而欧鼎公司在成为阔盛公司无锡地区独家经销商后,其相关的广告宣传用语是否构成侵犯开德阜公司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易言之,欧鼎公司的行为对于开德阜公司继续使用“洁水”商标代理其他厂商的水管产品,是否会产生负面的市场影响?

欧鼎公司的宣传用语包括:“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德国阔盛(原德国洁水)--不变的品质”“德国洁水已更名为德国阔盛”等类似宣传用语,同时还有“原代理商曾以德国‘洁水’在华推广,从7月1日起德国厂方正式启用中文标识‘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原在华使用的中文标识‘洁水’系原代理商所持有,现已和德国阔盛、阿垮瑟姆公司及其产品无任何关联”“为了大家远离假‘洁水’,我们现在更名了”“我们期待的‘德国洁水’已经不存在了,从此被‘德国阔盛’取代了,如果还有‘德国洁水’,基本都是假货”等表述。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宣传资料的整体阅读效果、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最终认定欧鼎公司在宣传中使用“原洁水”、“原德国洁水”等文字的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欧鼎公司相关宣传行为所要表达的意思,均为自年6月30日之后,由于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解除合作关系,“洁水”商标不再代表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阿垮瑟姆公司产品的代理商及代理品牌发生变更,欧鼎公司将以“阔盛”文字推广该产品,该宣传与事实相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德国洁水’改名之说弄晕消费者,谣言缘起更换供应商-改名阔盛”“确保纯正德国进口‘德国洁水’从未更名无锡新闻发布会-家具频道”等内容,恰恰说明由于涉案商标属于开德阜公司而非阿垮瑟姆公司,在涉案商标与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不再有必然的联系时,解释清楚商标与产品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对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十分必要,而且普通消费者在阅读时,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便不会误认欧鼎公司与开德阜公司存在关联,不会造成开德阜公司客户的流失,故欧鼎公司使用上述文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洁水”商标专用权,不构成虚假宣传,也未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中,开德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

需要说明的是,就阔盛公司及其代理经销商在公函、网站、报纸等处使用与本案类似的宣传用语的情形,开德阜公司也在上海法院起诉阔晟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上海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阔盛公司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洁水”商标并非攀附开德阜公司的商誉,而是描述客观事实,属于正当使用,同时阔盛公司使用“洁水”商标的方式合理,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宣传内容也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最终判决驳回了开德阜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入选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虽然两地法院就本案涉及的基本相同的事实作出了相同的认定,但对于本案一审所确定的裁判尺度,理论与实务中仍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欧鼎公司的下列宣传用语:“为了大家远离假‘洁水’,我们现在更名了”“我们期待的‘德国洁水’已经不存在了,从此被‘德国阔盛’取代了,如果还有‘德国洁水’,基本都是假货”,对于“洁水”商标的商誉是否可能存在某种负面影响?总体而言,本案裁判不侵权的方向是恰当的,但在商标许可关系终止后,如何确保前后商品来源的切割用语更加合法规范,以防止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本案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可见,在知识产权及反法司法领域,精细化裁判的重要性需引起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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