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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退出追光哥哥哥录制,未签合同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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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追光吧哥哥》的人气助力官郑爽发文说要退出该节目的录制,并说与节目组并未签署任何录制合同,因此不构成违约。这让我想到了一个问题:

不签合同录制后,郑爽此时退出,她有可能用表演者权拒绝节目组播出录有其表演的节目吗?

无独有偶,正好有这样一则案例:

《盖世英雄》由江苏电视总台的卫星频道江苏卫视联合灿星公司制作推出,于年6月在江苏卫视首播,共计11期。

该节目邀请了王力宏等担任战队队长,带领吉克隽逸、邓紫棋等明星队员,将经典歌曲进行电音改编,用新的形式在舞台上呈现。

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共同起诉称,年5月,灿星公司邀请蜂鸟音乐公司旗下艺人邓紫棋参加电视节目《盖世英雄》的录制。蜂鸟音乐公司、江苏卫视及灿星公司三方就合作录制节目进行了多次协商,约定邓紫棋的《盖世英雄》节目出场保底费用为万元。

在协商期间,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多次声明表示,在不签订合同以及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邓紫棋不能参加《盖世英雄》节目的录制。

而后,灿星公司以《盖世英雄》节目录制档期紧张为由,要求邓紫棋先行录制节目,但直到邓紫棋参与《盖世英雄》节目录制到第三期,灿星公司仍未与蜂鸟公司就邓紫棋参加节目录制相关事宜签订合同,并且也未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报酬。

年6月19日,江苏卫视播出了《盖世英雄》节目,其中含有邓紫棋的相关影像及表演,不仅如此,该节目还在乐视公司运营的乐视视频中播放。

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公开播出邓紫棋在《盖世英雄》节目现场的表演,同时,未支付任何报酬,损害了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关于这个案件,目前尚未检索到生效判决。

我想探讨如下三个问题:

1.参与录制行为是否意味着用行动表示同意播出?

2.为何用表演者权,而不用成立事实合同的诉请?

3.用表演者权起诉,有把握吗?

分析如下:

1.参与录制行为是否意味着用行动表示同意播出?

事实上,这种没有签合同先录制的行为在娱乐圈并不多见,对于艺人特别是明星来说,没有拿到钱特别是合同都没有签署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录制,因为并没有合同义务约束,也可以避免录制了最终还要追讨演出费的窘境。但如果在没有签订合同即进行录制的情况下,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为用自己的行动表示对节目播出的认可呢?

实务中,也经常有客户咨询,这个节目很好,艺人能够参加可以提升曝光率,但是合同一直敲不定,我们是不是可以先录制,然后同步协商合同条款,如果最终没有达到合作,我们不同意播出就行了,让对方把我们的片段都剪掉。

但我想说,事实上,这种操作是很难实现的。就算在法律上我们可以写篇论文来证明侵权或违约,但在转瞬即逝的流量眼球时代,播出是分分钟的事情,待节目方流量赚够,成为爆款,你最终却发现你连酬劳都没有拿到,而诉讼追债又是一年半载的时间了。

因此,在行业里,在实务中,没有签合同是不应该录制的。

回到法律问题上来看,也就是理论上,对于邓紫棋的这个案件来说,我认为,在没有合同基础的情况下,参与录制行为并不必然就表示邓紫棋同意播出。

参与录制行为和播出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阶段的义务。录制并不必然导致播出,很多节目录制完毕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能播出的事情并不少见。

因此,参与录制只是单纯的合同义务之一,很明显的是,如果有合同基础,参与录制就应该给艺人付费,而不论这个节目是否最终播出,因为艺人已经付出了劳动。

2.为何用表演者权,而不用成立事实合同的诉请?

这个案件的起诉,我相信是经过证据审查后进行的判断。用表演者权的案由起诉需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要件,但如果能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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