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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之依据以法定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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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助理

●摘要

即使在事实基本查清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合同后果仍非易事。从不同合同主体而言,合同解除依据不尽相同,开发方不宜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主张解除权;委托方在开发方未交付软件时,如为定期行为,可无需催告即行解除,如为非定期行为,则需经过催告程序;委托方在开发方不完全履行时,则应按照具体履行阶段分析适用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软件开发工作的专业性,有相应需求的一方,往往会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工作。由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相关纠纷也逐渐增多。

开发合同案件中,两造争议相对集中,开发方与委托方分别负有开发软件与支付价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因合同未正常履行完毕而产生龃龉,或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单方要求合同解除,或者双方均要求合同解除。无论何种主张,双方均希望自合同的履行障碍中解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及核心问题。

在合同解除问题中,不同主体解除权的产生、解除后果等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以开发方与委托方两种视角,分析开发合同解除的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近年的法律适用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开发合同纠纷仍是主流。但在不远的将来,开发合同的审理将以《民法典》为依据。因此,本文在分析开发合同解除依据时,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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